1/0
没业委会就无法敲章,沪一小区居民装自建充电桩“受限”,合理吗?
“新闻坊”微信公众号2023-08-06 10:02:22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迅速上升,“充电难”成了不少车主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急煞人!买了电动车却没法装充电桩。

今年的6月份,家住黄渡镇春城美好嘉苑的陈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车后,在申请自建充电桩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陈先生表示,直到今年5月,周边小区的业主只要去物业或者居委会敲章,就可以成功申请到安装充电桩。而如今,陈先生却没能像周边小区业主一样成功申请到安装充电桩。

而陈先生的申请之所以遭驳回,就因为这份由市交通委、发改委、住建委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盖章同意后才能实施安装。

但春城美好嘉苑小区,是一个交房两年的保障房小区,还没有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法定标准。没有业委会,又哪里来的业委会敲章呢?

电动车买好了,充电桩装不了——类似情况的车主在春城美好嘉苑小区还有8~10户。

现状给车主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不是说政策扶持条件宽松吗?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了呢?自建充电桩会不会因此更加艰难?看似有意设限的条款,究竟是什么样的目的?

保障房小区“自建桩”为何“受限”

“社区自治”自媒体博主、曾经的网红业委会主任何剑表示,保障房小区车位产权性质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车位,那就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来表决车位如何使用。

何剑说,想在这些保障房小区的公共车位上安装自建充电桩,就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后才能实施安装。如果随意就可自建的话,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后来的车主就无法使用这些公共停车位了,实际上也违背了车位的公共性属性。 

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叶岚表示,保障房小区之所以要配建公共停车位,就是要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是保障房小区停车位会比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配比相对较低,为了能保证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要保证这些公共停车位的“共建共用”。

虽然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公共车位的公平性,但车主们对由此造成的“建桩难”还是很有意见的。不仅是这次投诉的陈先生,小坊此前报道的相似案例中,感同身受的车主还不少。

有车主表示,“如果现在没有安装充电桩,在外面用商用充电桩充电,电费也会比较高,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成本的增加。此外,对生活中也很不方便。”“老百姓在自己住的地方充电,却要用商用充电桩充电,我觉得是莫名其妙的事情,连一点选择的空间都没有。”

业委会同意“敲章”导致业主间矛盾

在公共车位安装“自建桩”确实会引发很多矛盾。7月3日坊记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业委会同意了电车车主在公共车位自建充电桩的诉求,导致其他车主大为不满。

在公共车位上自建充电桩,有没有和平共处的模式呢?

还!真!有!

公共车位获准“自建桩”试水“承诺共享”新模式

今年5月19日,坊记曾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杨浦区松花江路上的某小区,就在三个公共车位上建成了三个业主自建充电桩。

考虑到今后电动车可能会增加,“自建桩”的车主还做出了将向新增的电动车主开放共享“自建桩”的承诺。

车主们达成一份协议规定责权利,这种模式听起来是不错的,但在现实当中有没有执行的可能性?

何健表示,还是要取决于小区的停车资源是否富裕。“统建统营”建桩须平衡电车、油车车主的需求,还需平衡有车、无车业主的利益。

“公桩”充电价格高,服务费有其合理性

给小区的公共车位都安装上公用充电桩,能解决目前的矛盾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车主并不愿意为高额的充电费买单。

叶岚表示,“公桩”是由运营商来提供的相应的服务,也就是说“公桩”的建设管理、运维以及安全责任都由运营商负责。既然有投入 ,所以运营商在收取充电的电费之外,还会额外收取一笔服务费。造成“公桩”充电成本要比“自建桩”高。

显然,新能源电动车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此前阶段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策的强力支持和更低的用车成本,然而政策的红利期在完成历史使命后终将谢幕。新能源电动车的后续发展,还是要依靠自身的健康体魄,其中包括充电桩等一系列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

可以预期的是,红利期之后,政策愈加稳定规范,也将在经历磨合之后推进电动车更加稳健地发展。新能源电动车的未来依然美好。

(原题为《只缺一个章!沪一小区居民:装个“桩”好难啊!合理吗?》)

选稿:周玮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