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曝光!5类违法行为
上海虹口2023-07-28 09:50:39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关注涉军领域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涉军领域违法行为予以公布。

01

广告中使用军旗

当事人为某白酒经销商,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投放所经营的白酒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工农红军军旗的形象并在上述形象出现时使用了“它们历经层层工艺,就像他们历经千辛万苦,只为最后的相聚”等广告用语,且出现了饮酒动作的画面。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及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近年来,个别商家借着群众对军人的拥戴和尊崇,以“拥军惠军”“致敬军人”的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实际上却在推介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党和国家拥军惠军政策的严肃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此次案例,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爱党拥军的良好氛围,爱党拥军是中国人民历来的传统与情结。拥军惠军,应落在实处。致敬无错,对不法商家假借致敬之名,行不法营销之实形成震慑。

02

广告中使用军队的名义

2023年3月23日,根据线索移送,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内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白酒包装上,印有简体“军”字和繁体“军”字。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起自行设计使用“简体“军”字和繁体“军”字的产品包装,委托四川某酒厂生产“军酒·乘风破浪”“军酒浓香型52度”“军酒浓香型38度”“军酒·蒸蒸日上”“军酒·家兴国旺”“军酒·不负昭华”“军星·1927酒”等产品,自行对外销售。2022年9月,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军队名义的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一些商家利用人民解放军的名义对销售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与国家军队有关,对军队的声誉产生了损害。在2022年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已经禁止商品使用军队的名义进行宣传。该案件的办理,对当事人使用军队名义进行包装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有效维护了国家军队的形象。

03

普通商品冒充军服

2023 年 2 月 14 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上海某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店铺内销售“部队马甲”。经调查,查见当事人网页宣称“负重背心……超薄部队马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以印有“部队”字样商品来招揽吸引顾客,严重影响了军队形象和军威国威。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滥用“军”字用语打广告、招揽顾客销售商品的非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

04

着军服进行商业宣传

2023年4月9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见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陆翔路111弄1楼公共区域进行商业宣传推广,该公司工作人员郝某飞(退役军人)身穿绿色迷彩服,佩戴一期下士领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臂章正在进行商业推销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罚款2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军服来为其公司的青少年夏令营进行商业展示。崇尚军队的风气固然是值得肯定,但是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不容侵犯。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非法使用军服的商业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

05

销售伪造“军”字号产品

2023年3月28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宝山区某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部分商户的货架上展示销售外包装上印有“军警雨衣”“军品特供”字样雨衣(雨衣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无产品合格证书),以及印有“军用”“八一”字样的鞋垫,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询问调查,上述商户均无军服等军用物资的生产经营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商户分别作处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其他违法线索也已及时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中,宝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批发市场内商户的日常巡查,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在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形成系列案,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从源头上阻止了违法商品流入消费者手中,打击了擅自利用军旗军徽、军种标识等专属图案和有关文字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军服的专用性严肃性。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选稿:吴怡闻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