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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身定制”又想反悔?“三所联动”带你“避坑”消费陷阱
上海虹口2023-07-25 09:21:41

家具已定制完成,顾客却想解除合同,责任谁来担,如何避免,“全屋定制”热潮下的消费陷阱。

01案情回顾

“对方不肯付尾款,有办法伐?”

日前,李先生和妻子来到了凉城新村街道某居委的“三所联动”工作室,向这里的工作人员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这对夫妻早几年来到上海,一直从事着门窗的个性化定制。未曾想,前段时间遇到了一位客户违约,款项迟迟不愿支付。

“之前说好的,定制移窗总价9800元,先交800元定金,等交付的时候再付剩下的9000元。”

“十天后,我们按照约定制作好了,他们却在电话里和我们说要取消交易。”

“这个移窗都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定制的,我们也没法二次销售的呀,说取消就取消,那我们的损失谁来买单?”

“你们先别激动。”一旁记录的居委调解员试图稳定二人的情绪,“如果对方不愿意支付价款,我们是可以就违约行为主张民事赔偿的,当然,具体的责任认定还需要我们结合相关证据来确定。”

“不行,赔偿金一分也不能少!”

接下来的数日内,居委干部积极走访,认真听取了经营户李先生夫妇和定作人周先生的陈述,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在当事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居委立即启动了“虹馨·三所联动”机制,一同参与调解的还有社区民警和律师。

民警首先引导当事人双方表达各自的诉求:“今天呢,我们把大家聚到一起,也是希望能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

李先生夫妇:“我们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剩下的9000元,要么就是取消合同,但要给我们6000元的赔偿金。”

周先生听罢,连连摇头,“我父母岁数大腿脚不便,这个房子又没有电梯,我们其实早打算卖掉了,没提前告知你们是我们的不对。但是呢和周围商家一比,你们定制的价格也太高了,赔偿金我们顶多给3000元!”

当事双方在调解室内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肯让步。

“好!我们接受这个调解方案!”

见双方僵持不下,“三所”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带至场外,试图“个个击破”。

律师首先向周先生释法道:

“根据《民法典》,对方要求你们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你们执意要解除合同,考虑到定制属于承揽行为,商家很难对承揽物再次销售,所以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你们承担。”

另一边,调解员也在努力劝说李先生夫妇,“要是走诉讼的话,等判决下来耗费精力不说,赔偿金也要很晚才能收到。个体经营户在大城市立足挺不容易的,要是能早点拿到赔偿金,把我们的损失降到最低,不是更好吗?”

最终,经历了多轮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移窗的所有权归李先生夫妇所有,周先生就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支付4700元赔偿金(此款项含已支付的8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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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3小虹心语

近年来,家装行业兴起一波“全屋定制”热潮。由于定制家具可以按照消费者的喜好量身定做,在外观和功能上都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私人定制”火爆的同时,也暗藏不少法律陷阱。小虹提醒各位,在合同签订阶段,要多与商家沟通,将商品的规格、计价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细化到条款中。在履行阶段,交易双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友好的消费环境!

作者:陆强
选稿:吴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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