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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这件事,可别太随意 | 法声昂“杨”⑱
上海杨浦2023-07-22 14:30:32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博士江朵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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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又规定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其中的尺度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律师:自然人出生后,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由监护人决定,本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变更。但是自然人对姓名的变更权能不是任意行使的。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即可。

实践中,滥取姓、乱取名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的人将自己的姓名决定、变更为“奥巴马”、“特朗普”或者“姿三四郎”等,造成的社会影响很不好,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强调,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曾经有一个案例,沈阳一男子欲改名为刘霸道,被派出所拒绝后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公民有修改名字的权利。派出所则表示,刘某改姓名是因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理由不合理,同时经查丰田“霸道”汽车曾涉辱华广告,刘某将问题车名作为名字有背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如人人因个人喜好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主持人:不加以限制地进行变更姓氏或者名字实际上对于公共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律师:自然人的姓名不仅仅是社会交往的符号,其与传统文化、婚姻形态、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密切相关,还承载着代表个体、表明登记身份、规范婚姻和家庭秩序、文化传承、社会管理等诸多社会功能。

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不但会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会对国家管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例如变更姓名会增加对罪犯追查的难度,影响对失信人员的追责难度,也会助长借变更姓名逃避债务等。正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自然人变更姓名作了一定限制,要求自然人变更姓名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同行使姓名权的决定权能一样,变更姓氏同样需要遵循本法第1015条的规定,即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主持人:关于姓氏的确定,不仅仅是只有父姓或者母性,而是包含了其他的姓氏选择,这是为何?

律师: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子女承父姓、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文化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同时,鉴于社会生活和民事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各民族因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体现的姓氏文化差异性,法律应当考虑一些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合理需求以及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力求找到最佳平衡点,作出既符合多数人利益,也能兼顾少数人利益的解决方案,使法律规则既保持稳定性,又富有灵活性。

从法条中我们也能看出三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主要是涉及中国传统认可的认祖归宗,例如自然人没有选取自己父母的姓,而是选取自己外婆的姓或者奶奶的姓;

第二种“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主要涉及收养的情形,例如被收养的孩子不再随自己亲生父母的姓,而是随养父母的姓;

第三种“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还俗、姓本身具有侮辱性等情形,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改姓。

此外,考虑到不少少数民族的姓名决定或者变更具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有较强的特殊性,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问律答”

既然姓氏确实是可以变更的,那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这是否可行呢?

律师解答:

目前实务中,首先《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说明,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由此可以看出,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异之后,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对于擅自更改孩子姓氏而引发纠纷的,法院一般都将责令恢复原姓氏。

作者:葛晓玲
选稿:吴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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