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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房屋居住权,遭遇拆迁能获得补偿吗?
北京时间2023-06-12 09:30:29

在拆迁的过程中,居住权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其权利的主要内容、性质。

《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权能,在第366条中讲得简单明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实,说白了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在别人的房子内可以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

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一旦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面临拆迁,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吗?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直接的对其进行规定。不过,

有律师认为可以参考第327条的内容。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第245条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明确了居住权人有权获得补偿之后,我们再来浅析其实现补偿权益的方式。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项目、方式和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

针对居住权的补偿应当是这样的:

1. 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2. 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因受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显然会发生在居住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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