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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文件规定收取费用 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被罚
中国质量报2023-05-30 16:26:0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3〕50 号)显示,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因“不按照文件规定收取费用”被罚。

图源: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法定代表人傅晓红;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381号。

2022年7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转来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

经核查:当事人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进行经营性装修的经营户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其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8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执收上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文件要求,按0.75元/日.平方米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未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文件的要求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予以免征。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当事人共向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进行经营性装修的210户经营户以0.75元/日.平方米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108670.87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规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予以退费,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主动退费76791.9元,尚有31878.97元未能退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自立收费项目或者不按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的;……”的规定,构成不按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期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1878.97元,上缴国库。

图源: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官网

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官网显示,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隶属于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副县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983年1月,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从市政工程公司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1994年1月,处路灯排渍站分离出来单独成立株洲市灯饰管理处。2005年8月,升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2007年4月,更名为株洲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2015年3月,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市政工程管理处正式划入市住建局,并更名为市政工程维护处,2015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将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的桥梁维护管理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并入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2018年1月,根据株编办[2018]5号文件精神,市政工程维护处整建制划入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2月,根据株编委[2019]1号文件精神,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更名为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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