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上海高架两车“斗气”怎么看?这些法律问题值得捋一捋
上观新闻2023-05-25 17:38:39

昨天,一辆黄色工程车和一辆蓝色奥迪车在上海内环高架“斗气”导致事故一事,引起广泛关注。根据网上流传的多段现场视频,很多网友围绕事故原因、责任划分以及司机素质等角度展开激烈讨论,众说纷纭。

围绕这一事件中多个舆论关注焦点,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交替通行”应遵守哪些规则?

结合多段网传视频,能大致还原出事件始末——

起先,蓝色奥迪在高架车道并线处打转向灯,想要向左侧借道进入主车道,但车顶闪着箭头警灯的黄色工程车没有避让,而是向左侧一条车道借道,此时两辆车之间并未发生碰擦。大约10秒钟以后,蓝车从右侧挤靠黄车,之后黄车加速反超并挤靠蓝车。紧接着,蓝车发起“反击”, 向右侧一把方向直接侧横在了黄车辆前方,最终将黄车逼停并骑跨上高架护栏……

综观事件发生过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要分为三个阶段来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与责任。第一个阶段是双方交替通行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工程车强行变道且对蓝色车辆进行强制拖行的过程,第三个阶段是蓝色车辆驾驶上前对工程车辆进行拦截的过程。从网传视频来看,两车“斗气”的起点可能是“交替通行”。不少网友也对此展开讨论,交替通行究竟该遵守哪些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一名资深交警对记者表示,匝道并线时的交替通行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左边主干道过一辆,右边匝道过一辆”。而据网传视频显示的情况,很多网友也认为,当时的情况下,位于左侧主干道的黄色工程车,应该让从匝道处驶出的蓝色奥迪车先通过。但后续视频内容显示,这辆黄色工程车并没有这么做,反而试图抢先通行,引发后续冲突。

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则指出“交替通行”原则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一些特种车辆在法律上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一般来看,特种车辆的道路通行优先权高于交替通行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让行。”

另外,如果实际行驶过程中左侧车辆没有让行,那么,原先按“交替通行”原则享有优先并道权利的右侧车辆,是否就能强行变道?“这需要交警部门予以进一步解释说明,以便广大驾驶员明晰规则,遵守执行。”昊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高级合伙人刘明昊说。

涉事工程车是否在执行任务?

很多网友认为,黄色工程车未按“交替通行”的规定让行,“有错在先”。但刘明昊表示,黄色工程车可能属于法律规定的“工程救险车”,如在执行紧急任务状态下,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这辆车是工程救险车,并且在执行紧急任务,也确实亮了标志灯,按照法律规定,在交替通行路段享有优先通行权。”刘明昊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特种车辆不需遵守一般的交通法规定。”葛志浩表示,网传视频中,黄色工程车存在强行变道且对蓝色车辆进行强制拖行的过程,“这显然违反了交通安全规则要求,就算是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特种车辆的路通行优先权,是确保该类机动车第一时间完成紧急事务而赋予的优先权,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突破道路交通安全、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权利,“确保交通安全是这类车辆享有道路优先权的前提。”

在这一事件中,涉事的工程车辆是否属于“处于执行紧急事务状态”,需要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这一点对事故责任认定非常重要。”刘明昊说。

涉事驾驶员会否被追究刑责?

跟一些网友的观点一致,刘明昊认为两名涉事驾驶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体来看,两辆车都存在过错,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视频内容看,刘明昊认为,蓝色奥迪在事件后半段,采取的举动危险性更大,“如果当时蓝色碰撞的动作再大一点,很有可能把黄色工程车直接推下高架”。

葛志浩则表示,在“路怒”冲突第二阶段,黄色工程车存在明显的主观破坏他人财产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终导致交通秩序受阻、安全隐患急速增加,并致使蓝色车辆财产受损。葛志浩认为,此后蓝车快速上前拦截工程车,最终导致工程车悬空于护栏,也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两车斗气过程中存在追逐竞驶情节,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海此前多次发生“开斗气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公共事件。记者查询了解,2018年在延安高架发生两对男女下车“捉对厮打”事件,当事双方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名涉事驾驶员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涉嫌哪一罪责,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厘清,作出裁定。

作者:邬林桦
选稿:曾炟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