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金庸生前诉江南案终判:《此间的少年》如再版需付30%版税
广州日报2023-05-14 10:16:50

乔峰、郭靖、令狐冲是金庸武侠小说中我们熟知的人物,然而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这些侠客却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擅自将他人构造的经典武侠人物二次创作成校园小说并出版售卖,这是否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江南以及相关出版公司为此被告上法庭,该案也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近日,本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家出版公司即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某署名“江南”发表,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市场上大量销售。

查良镛认为,杨某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镛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查良镛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某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镛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某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杨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杨某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某、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决:

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判赔188万元

为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选稿:曾炟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