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影《灌篮高手》朋友圈刷屏 这种不文明行为涉嫌侵权
东方网2023-04-25 18:03:03

东方网通讯员胡明冬、记者包永婷4月25日报道:最近,你的朋友圈有没有被《灌篮高手》电影版刷屏?不少人用手机拍照或录像,将电影中的一些画面发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中。

由于屏摄现象严重,让这部本就火爆全网的电影更备受热议,不少人吐槽观影体验太差:“多刷一会朋友圈就可以把电影看完了”,电影官方微博发出呼吁观众不要盗摄的倡议书。但是不少人对此不以为然,并表示“我买了票,拍一下怎么了?”“我拍照是为了给电影宣传”“我又没有录视频,不算侵权”……那么,屏摄到底是否违法?

1、屏摄是什么?

顾名思义,就是在观影过程中,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幕摄影或摄像。这里主要探讨的是未经允许、授权,擅自对电影摄影或摄像,甚至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摄影或摄像,该行为也被称为“盗摄”“盗录”等。

2、屏摄是否违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电影以(龙标图片)的出现作为开端,以正片或“彩蛋”结束作为终点,在此过程中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即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人工手持拍摄设备在电影院进行偷拍盗摄,从而获得盗版电影资源,也就是所谓的“枪版”电影,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盗摄行为。

3、屏摄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多项权利。

院线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视听作品,对电影进行盗摄往往伴随着非法传播行为的发生。这种盗摄及传播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情形,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传播权。

4、非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是否允许?

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可以看出,对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电影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但是“营利目的”会直接影响行为的定性。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拍摄,则可能会触犯刑法。

5、拍摄Live照片(即动态照片)是否违法?

Live照片其实是一个2-3秒的录像,本质上属于短暂的录音录像。因此,拍摄Live照片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6、拍摄静态照片是否允许?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观众在影院拍摄几张电影画面,主要是为了个人留念,或者在有限的人群中分享(如微信好友、有限制的朋友圈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不违法。

从最小限度影响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也仅对录音录像行为作出限制,并未禁止拍照。但若进行高速连拍或对大部分剧情进行拍摄,制作形成连贯视频或较为完整的故事链,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不过,即使少量拍照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但仍不提倡此行为。大部分影院在入场提示、电影票根、电影开场前播放的提示中,都会说明“观影须知”,明确观众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此外,影院中手机屏幕和闪光灯亮起会降低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通过照片对好友进行剧透也会降低其对影片的期待值。

7、良好观影体验的正确打开方式

使用官方宣传的海报、剧照、预告片,比手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画质更加清晰,也可以分享自己的手绘图片,更有纪念意义。

拍摄官方宣传的物料,如影院发放的纪念票根、明信片、小海报及其他官方周边产品。

前往各大影院设置的专门打卡区,与人物立牌、巨幅海报墙等合影,直接体验沉浸式“打卡”,照片回忆远比屏摄更珍贵。

屏摄行为不仅侵犯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带来不好影响,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的红线。因此,建议大家文明观影,使用正确的方式宣传自己喜爱的电影,共同营造美好和谐的观影氛围,也为更好保护电影行业知识产权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包永婷
选稿:朱雯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