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杭州固化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非高层安置高层加10%安置面积
澎湃新闻2023-01-29 14:27:02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该意见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明确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方的将按建筑面积48方补偿,从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居民将增加10%的安置面积。

该意见要求对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

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并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这一安置标准均高于浙江省相关标准中的保底面积45平方米,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考虑到高层建筑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高层安置高层”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该意见规定,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一直是个难点问题,对于这些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该意见也进行了补充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如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