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官司打赢了,律所却被当事人索赔百万,法院判了……
新民网2022-12-01 09:38:36

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打官司维权,却因对方工作失误,导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全部钱款。当事人能要求律所赔偿“差额”吗?

图源:东方IC

老宅拆迁引发纠纷

聘请律师打赢官司

2018年1月,杨某一家与严某因老宅拆迁所得上千万拆迁款分割发生纠纷,诉至金山法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一家与A律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聘请该所甲、乙两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某一家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严某名下350万元的银行存款。同时,法院依法向A律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财保措施的起止日期。但上述财保措施期限届满,杨某一家和A律所均未向法院申请续保。

2020年8月法院就杨某一家与严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严某给付杨某一家房屋征收补偿款234万元。同年9月,杨某一家支付A律所代理费14.2万元。

财产“脱保”执行不到

一怒之下状告律所

原本以为官司打赢了,财产保全也做好了,拆迁款肯定能拿到手。怎料严某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于是,杨某一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杨某一家被告知由于自己没有及时申请续保,严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经被转移,而此时严某名下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他全部的债务,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执行分配 ,杨某一家只拿回了55%的拆迁款。

杨某一家认为A律所在受托期间没有尽到勤勉、审慎义务,财产保全到期后没有及时申请续保,严某名下的存款被转移,从而导致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于是,他们将A律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财产脱保造成的拆迁款损失105.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退还律师费14.2万元。

律所辩称财保系自行申请

责任应自行承担

A律所辩称,不同意杨某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A律所自2018年1月代理杨某一家所涉的动迁纠纷案件直至2020年8月判决作出之日,该案历经2年半有余。

案件诉讼代理期间,杨某一家从未向A律所提出要求律师代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续保,也未授权律师办理诉讼财产保全相关事宜。律师对于杨某一家自行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事项全不知情,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同时,动迁款被转移,严某是直接责任人,动迁组也有一定责任,杨某一家的损失并非A律所造成。律师自从代理案件后敬业负责,整个案件经历数年,多次开庭,判决结果上可以证实律师为杨某一家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代理期间,律师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律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一家与A律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虽然委托书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及提出续保申请未作明确约定,但A律所指派的律师应以其专业知识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属《聘请律师合同》应有之义。

本案中,杨某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律师其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律师落实保全情况。法院也依法向A律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

因此,甲、乙律师应当清楚知道财产保全金额、期限及到期时间。根据现有证据,甲、乙律师未向杨某一家转交财产保全告知书或告知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时间等注意事项。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旨在弥补自己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不足。

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应当清楚知晓保全期限届满后,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法律后果,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并在到期前适时提出续保申请或提示当事人申请续保

然而,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甲、乙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尽勤勉、审慎义务,未能及时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也未提示或建议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与被保全财产转移具有因果关系,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因此A律所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杨某一家作为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保全程序,理应对财产保全及自身财产利益给予特别关注,积极查询保全期限,按时提出续保申请或督促律师完成该事项,从而避免损失发生。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对于杨某一家的拆迁款损失,酌情确定由A律所承担80%赔偿责任,剩余20%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律所赔偿杨某一家72万元,返还律师费4.2万元,驳回杨某一家其余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件尘埃落地,杨某一家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弥补和赔偿,但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无法再追回。法官在此提醒,诉讼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即使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也决不能做“甩手掌柜”;另一方面,提醒广大律师朋友,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高收益与高风险同在,在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勤勉、审慎义务,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作失误而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何玲春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作者:屠瑜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