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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拟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进行奖励扶持
佛山日报2022-11-23 10:47:00

当前,《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用地动工建设拟按照新报建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的扶持,缴纳税收按不同比例奖励。

《办法》明确,奖励扶持对象为用地容积率低于1.2[实业类,2018年(含)以前出让的低于0.8]或1.8(出租类);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条件约定或虽无规划条件约定、但低于35%的开发利用低效产业用地;近三年税收平均值低于5万元/亩的经济产出低效用地。属于闲置用地和促动工的用地,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按新报建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的,按新报建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并达到区内高标准厂房要求的(具体标准详见《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准厂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佛自然资明发〔2021〕108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按新报建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的,按新报建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用地权属人通过整体或分割转让等方式引入投资者开展新产业项目建设,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引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对用地权属人按照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缴纳税收(税收是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合计。)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按25%的比例给予奖励。

用地权属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税收的,自第二年(按自然年度)起,对高明区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是指用地实施改造提升后,企业缴纳的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较改造提升前三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平均值的增加部分。],连续3年分别按照较上一年度增量80%的比例奖励扶持权属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记者】刘嶒

作者:刘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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