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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许植物人妻子离婚:家事审判体现法治进步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2-09-27 09:55:26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一起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的案件。曹雨和叶凡婚后于2015年生下一子,2018年曹雨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几年,叶凡为了治疗丈夫、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最终身心俱疲提起离婚诉讼。叶凡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的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公婆照顾,她承担全部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曹雨现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许离婚。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及儿子抚养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9月26日北京青年报)

相比“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人们更崇尚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但面对夫妻一方身患重症,相濡以沫在受到道德肯定的同时,另一方则要因此付出巨大的代价,甚至长期享受不到一个普通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执意离婚,固然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也能因此从极度疲惫中解脱出来,去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离还是不离,可谓一个两难选择。婚姻这个东西,一个人一个活法,如何在美德和人性中做出选择,更需要法律的帮助。

就法律而言,是否准许双方离婚,依据的不是道德而是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等等。本案中,曹雨是植物人,妻子叶凡与其离婚,符合最高法的规定。更不要说连叶凡的公公公婆也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这种情况下,相濡以沫只能被认为是超出人性的美德,选择放手才是符合人性的。

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通报了一起类似案例。丈夫王某曾两次起诉与患尿毒症妻子离婚,法院均未支持。2020年,丈夫第3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陈某患有尿毒症,后续需要高额治疗费,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都得益于家事审判改革的功劳。人民法院不仅是死亡婚姻的判决场所,更是治疗生病婚姻的医院。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具有裁判职能,还应当具有对家庭的救治职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上两个案例,都判决离婚的另一方对更困难一方的帮助。如此一来,就更容易处理好一体平等保护原则与突出弱势群体保护的关系,更容易实现实质平等保护,既维持家庭的伦理性,也考虑兼顾家庭成员的合法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维交融,让当事人在家事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家事审判更接“地气”。

如果把时间再往前推,搜索类似离婚案就会发现,一些法院更强调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能成为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理由,另一方必须勇于承担起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帮助患病的一方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实践来看,这样的判决,固然在道德上是无可挑剔的,但往往不是一方把另一方拖垮,就是一方在忍无可忍后对另一方实施虐待,甚至杀死对方,这样的悲剧都是人们不愿看到的。由此观之,家事审判改革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在促进着社会观念的进步。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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