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全面修订
民航局网站2022-09-18 07:44:42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全面修订

民航局网站2022-09-18

近期,《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全面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本次修订从安全和学历门槛上提高了要求,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最低学历由专科提升为大学本科,获取执照的训练时间要求从800小时提升至1000小时、具备相关经验情况下由200小时提升至500小时。

《规则》放宽了执照申请考试相关要求,便利相对人申请执照。包括将执照申请考试结业证书从2年有效期放宽为长期有效;允许在校学生完成相应培训后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大幅缩短企业内部职业培训周期和成本;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由24个日历月延长为36个日历月,并完善补考的相关限制,便于申请人参加考试。

《规则》增加了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和责任内容。明确执照持有人满足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并经航空企业授权,可以在飞行签派部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同时明确了不得行使执照权利的情形,包括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未通过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坚守安全底线。

在训练机构管理制度方面,《规则》细化和明确了训练机构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等要求,完善了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知识点,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量化或规范;将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5年,降低企业申请成本。另外,《规则》还修订了监督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如强化对于失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引导行业加强飞行签派员诚实守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规定了对违规行使执照权利、出现考试禁止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原《规则》于201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和训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航空器运行范围日益扩大、环境日趋复杂,对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也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强化对飞行签派员资质和训练的管理,民航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需求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