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演员薪酬支付起纠纷 影视“限薪令”下有规可循
北京商报2022-09-06 20:31:48

影视行业“限薪令”自发布以来,在规范行业的同时,也为相关薪酬纠纷提供了遵循依据。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便就一起演员薪酬支付争议案件进行讨论。据悉,演员与剧组签订合同拍摄电视剧,合同履行过程中,“限薪令”出台,根据要求剧组仅能支付合同约定的一半报酬,演员所属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依约支付剩余报酬。审理过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文件的精神及立意后,经纪公司最终自愿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在业内人士看来,此前“限薪令”的出台是帮助影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需要各方从业者的支持及履行,让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图片来源:微信截图

一起缘起演员薪酬支付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情况显示,某演员所属的经纪公司与一文化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向文化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策划创意及表演服务,文化公司则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如期向经纪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逾期5日以上需支付违约金。经纪公司依约完成了电视剧拍摄。

期间,影视行业“限薪令”陆续出台,文化公司认为约定的片酬违反了“演员限薪令”相关要求,仅支付了一半款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经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化公司依约支付剩余报酬。作为本案第三人,演员表示,作为表演者,只对表演负责,其遵守国家政策。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缘起于演员薪酬支付争议,关键在于“限薪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限薪令”系由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出台的规范特定主体薪酬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演员片酬配置的比例,明确了相关细则。尽管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位阶上并非法律法规,但“限薪令”意在促进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营造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良好行业生态。

本案中,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恰逢前述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之时,双方理应切实执行文件要求。在审理过程中,上海一中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文件的精神及立意后,经纪公司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持异议,最终自愿撤回起诉。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

多次强调按规实行

针对影视行业薪酬问题,近年来各方通过制定政策、行业自律等多种方式进行规范。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7年起,影视行业出现的“天价片酬”愈发引起关注,遏制乱象迫在眉睫。随后在2018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并指出,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以及综艺嘉宾片酬,对于影视剧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此后,遏制“天价片酬”等声音也在持续发出,包括今年2月正式印发的《“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便也再次对“每部电视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进行强调,同时表明要加强片酬合同备案与核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判长吴慧琼认为,“限薪令”旨在将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促进影视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影视行业“限薪令”能够调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使市场回归合理与规范。影视行业从业者应切实遵守“限薪令”的相关要求,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共同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不言而喻,“天价片酬”对影视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只涉及到相关作品及从业者,也涉及到整个行业。

在电视评论人孙禹看来,尤其是在当下这一时期,影视行业正在经受着冲击与挑战,遵守“限薪令”便显得更为重要,不仅是让整个行业合理分配资源,将资金用到真正该用的地方去,也是重塑市场价值观,引导各方进一步深刻认识优质内容创作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此外,吴慧琼表示,“限薪令”旨在防止滋长盲目追星、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有利于帮助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作为公众人物的演员,是众多青少年学生崇拜的偶像,承担着影响甚至引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应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也要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包括演员、影视公司在内的行业从业者,应积极通过优秀的表演及作品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北京商报记者  郑蕊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