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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买家因落户问题无法过户,卖家能否要求解约?
东方网·城市导报2022-09-01 16:20:57

双方已经签好房屋买卖合同,却因买家迟迟未能获得上海户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卖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将50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下旬,留学归来且已在沪工作的俞某看中了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并通过中介,和房主钱某夫妇签订了合同,支付了50万元定金。此时,俞某尚未获得上海户籍,不过,公司已经为他申请落户。因具体落户成功时间难以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2021年3月中旬时俞某仍未能落户,则付款时间等可以适当顺延。

没成想,俞某的落户出了问题。在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后,因2020年7月至申请时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不到标准,俞某的落户申请被驳回。经俞某所在公司核查,发现是公司相关人员填错数字,导致俞某一段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达标。2021年2月,公司重新核算了俞某的社保缴费基数,并再次为其申请办理上海户口。不过,按照相关规定,这次俞某最快也要6个月后才能落户。

2021年3月11日,俞某正式通知钱某夫妇,因户口问题,付全款和过户要延迟到当年8月。对此,钱某夫妇无法接受。在他们看来,买房时俞某信誓旦旦,未如实告知社保缴费基数出错会严重影响落户进度。而他们夫妻卖房也是为了置换,看着房价一天天上涨,多耽误半年也要蒙受不小的损失。

因此,钱某夫妇认为,该情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且延迟时间过长。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钱某夫妇于2021年4月提出解除合同,但被俞某拒绝。随后,钱某夫妇将俞某告上法庭。

庭审纪实

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该不该解除、已支付的定金该不该作为违约金没收进行了激烈辩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很清楚,只有当俞某落户上海后,该房屋买卖行为才能成立。俞某虽未能如期落户,但其中原因并非俞某恶意拖延所造成,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考虑到俞某直到开庭时仍未能落户,时间跨度太长,明显超出了合理预期。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钱某夫妇归还50万元定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钱某夫妇坚持认为,俞某系根本违约,且造成自己未能及时置换房产,应当作出一定赔偿。俞某则认为,自己已经于2021年1月底告知钱某夫妇社保缴费基数出错,付款时间要顺延,对方当时并未表示异议。且合同早有约定,遇不可抗力因素应当顺延。

也就是说,双方对推迟多长时间属于“适当顺延”产生了分歧。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作为合同出售方以及需重新置换的买受人,钱某夫妇所能认同的适当延缓期间,不可能包含俞某重新补缴社保、重新按流程申领的时间。从实际申请情况来看,延后6个多月,明显超出了合理预期。此外,俞某未能落户乃是因所在公司疏忽犯错所致,与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无关,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此,钱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不能履行,并非俞某的主观过错所致,不构成根本性违约,钱某夫妇要求没收定金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选稿:魏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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