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职场“监视”花样多,“防摸鱼”与方便管理的边界在哪
法治日报2022-08-13 07:26:16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赵 丽

近日,深圳某公司在每个工位上安装“一对一”监控摄像头一事引发网络热议。网传图片显示,摄像头不仅可以拍到员工,还可以清晰拍到电脑屏幕画面。

该公司声明,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摸鱼”,而是担心游戏在未发行之前被泄密。很多网友认为,摄像头时刻对准工位,员工的一举一动都被“全景式监控”,此举会侵犯个人隐私。

《法治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实中的确有一些公司的员工遭遇过被“监视”的情况,有的是通过监控探头,有的是通过手机截图,还有的则是后台监控。

公司对员工进行“监视”是否有法可依?员工权利如果受损该如何救济?除了花样百出的监视手段,公司还有哪些方法能更好管理员工?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监控手段五花八门

防止员工不务正业

近日,江苏一网友发文称,公司发通知让人事部门下班后挨个检查员工手机使用时长。通知显示,下班后人事会检查手机屏幕使用时间,上班使用手机时间关系到能不能继续留在公司。员工称,下班前人事在前台等着,挨个要手机拍照,屏幕使用时间太短的就要求拍电量和软件使用时长。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公司针对员工的监控手段五花八门。

去年年初,浙江杭州某公司给员工发放了一批智能坐垫,用以监测心跳、呼吸等身体状况。公司的人事部门也因此掌握了员工不在工位上的信息,并通过智能坐垫监测到的数据询问员工“工作时间为何不在工位”。

去年11月,某公司《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显示,该公司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后发现,部分人员在工作区域内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根据公司规定,对11名员工(包括一名外包人员)进行了通报和处罚。

今年2月,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爆料,因为在上班时间向招聘网站投递简历,被领导约谈后裁员。据了解,该公司采用一种行为感知系统,可以帮助企业监测员工怠工情况、离职风险等。具体可提供包含员工姓名、所属岗位等具有“离职倾向”员工的详情;而员工访问求职网站次数、聊天关键词、简历投递次数等内容,也都能通过该系统看到。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员工监控”已经成为一门生意。

有电脑监控软件系统供应商表示,他们的程序可以知道员工在做什么,限制员工不能做什么,能精确地统计出员工每个月在每个软件或网站上消耗的时间。可监控到员工包括各种聊天以及上网记录和文件拷贝在内的一举一动。

此外,这些监控软件往往含网管监控模块,可通过局域网远程控制员工计算机,同时支持通过智能手机远程监控公司运营。据了解,这些电脑监控软件每安装在一台电脑上收费200元至400元不等。

这些企业为何要“费尽心机”,了解员工上班期间的一举一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帅军向记者介绍,公司监控员工可能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防止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务正业”,如利用上班时间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防止员工利用U盘、电子邮件等储存介质或聊天软件泄露公司文件和机密;防止病毒入侵,如员工利用公司网络下载一些来源不明或者携带病毒的软件,容易造成公司网络瘫痪。

工作场所安装监控

须保障员工隐私权

公司在上班时间是否可以监控员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的工作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企业在工作场所可以安装监控,企业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行为的本身并不违法。”刘帅军说。

那么,如何判断职场管理是否违法?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海明认为,首先要看有没有明确的管理依据,企业应制定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据的管理则属于违法管理。其次,管理的实施应征得员工的同意。第三,管理内容应该限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管理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尤其不能违反法律赋予的员工权利。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目前判定工作场所监控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还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知情同意规则和必要性规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取得个人的同意”以及“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时可以收集个人信息。如果违反上述法律,便侵害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同意都往往通过格式合同来实现,因此应受到现行法关于格式合同规则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对收集劳动者信息的条款进行特别说明并合理的确定其内容,不得过度侵害劳动者权益。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同意是自身愿意受到合理性控制,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同意。”沈建峰说。

收集信息应当合理

充分尊重员工权益

今年7月22日,江苏常州一工厂女工反映,工厂的男女更衣室均安装有摄像头,他们担心隐私被泄露。该员工称,男士光着膀子还好,有的女员工夏天穿裙子,都不敢在有摄像头的更衣室换衣服。

对此,该公司董事长回应,公司提供给员工换工作服的场所确实安装了摄像头,主要起防盗作用,公司还有供员工淋浴使用的更衣室,那里并没有安装摄像头。

刘帅军认为,公司在不侵犯员工相关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如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个人办公室以及通道、走廊等场所和区域。但不得在员工宿舍、休息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其他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监控。

沈建峰说:“在收集信息过程中,应注意利益权衡。一些信息尽管对用工管理很有必要,但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时,则不可以收集该方面的信息。此外,用人单位应做好已收集信息的保密和删除,防止信息泄露,更不得超过用工管理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

“如果员工认为公司违规安装摄像头,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在劳动者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民事诉讼来维护权益。此外,也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由其进行处理。”沈建峰说。

如何才能平衡企业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的关系?

李海明认为,公司应当通过高效的管理模式、合理的激励机制、合法的权益边界来加强管理,保护企业利益。通过监控来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流失是一种非常难以实现的堵塞模式,企业若要保护其认定的商业秘密,应该通过法律、契约、员工认可来实现。

“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入的讨论,以明确某种监控是否超出了法律界限。例如,职场监控的摄像头在工位的正上方,会将员工的隐私部位纳入监控视野,这样可能侵犯员工的隐私权,还可能构成性骚扰,此时就需要明确监控位置的合理性标准,平衡企业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李海明说。


选稿:朱雯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