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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五花八门”的协议管辖有效吗?立案法官逐一解答
北京号2022-07-14 18:06:00

协议管辖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起诉前,以书面方式就争议解决事项达成协议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那么,如何认定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呢?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以案释法,就协议管辖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1: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 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秦逸公司与韦芳公司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秦逸公司位于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韦芳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因韦芳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培训义务,秦逸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韦芳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主张本案应由被告公司所在地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秦逸公司作为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94号裁定书,认为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有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该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2: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 应认定约定管辖无效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飞羽公司与位于北京通州区的哲宁公司签订了《大米供货合同》,由飞羽公司长期向哲宁公司提供大米供货。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法院管辖。后因飞羽公司供货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哲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因守约方的约定不明确,无法在起诉前确定哪一方为守约方,该约定无效,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住所地,所以本案应由飞羽公司所在地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在确定管辖的阶段无法查明,故“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约定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守约方的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该类案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例3:约定向当地法院管辖 应认定约定无效

盛创公司与天团公司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当地法院管辖。盛创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天团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因天团公司长期不支付服务费用,盛创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当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当地法院具体指是哪一家或哪两家法院。这种情况下,该约定无效,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所以在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一方的盛创公司作为“给付货币一方”具有管辖权。所以,本案盛创公司可以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当地法院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发生争议。有的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约定当地法院无法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由哪一家或哪几家法院管辖,应认定为约定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当地法院的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该类案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例4:劳动争议等有人身属性的协议 不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

张文毕业后与中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中通公司所在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其用工地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用工一年后,张文因劳动争议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埠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中通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海淀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向合同签订地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但劳动合同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所以,本案的管辖约定无效,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而该规定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不应适用约定管辖,应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5: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哲宇公司与齐辉公司签订了《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齐辉公司所在地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齐辉公司因公司经营问题,将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人员培训实际上在通州履行。后因齐辉公司没有支付培训费,哲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内,齐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符,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故,本案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应注意区别“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三个概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依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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