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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录制《密逃4》受伤,节目组发文道歉
北京时间2022-07-10 10:28:17

7月9日,网传杨幂录制《密室大逃脱》时受伤就医引发热议。

9日深夜,杨幂工作室@嘉行杨幂工作室发文回应称,“在今日的节目录制过程中意外受伤,已于第一时间送医治疗。经医生诊断,眼皮眼角处有外伤,已做缝合处理,治疗顺利,万幸未伤及眼睛内部。目前情况稳定,后续将遵从医嘱进行恢复治疗。”

与此同时,《密室大逃脱》节目组就杨幂受伤一事发声明致歉。

律师点评

在国内影视行业中,演职人员与制片方或经纪公司主要分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经纪关系三大类。

在劳务关系下,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一方提供约定的劳务服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修改前,原第十一条还规定了“雇佣关系”以及雇主基于“雇佣关系”的无过错责任,即如演职人员在拍摄中受伤,即使不是因为制片方导致、即使制片方不存在过错,受雇演职人员也有权要求雇佣他们的制片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在存在劳务关系且劳务合同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如果由于制片方的过错,导致演职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与拍摄直接相关的工作时受到伤害发生意外,可以要求制片方承担责任;如因除制片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过错受伤,演职人员可以向该第三方追究责任。当然,具体司法实践如何适用新法、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还有待持续关注未来动态。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演职人员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与拍摄直接相关的工作(包括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伤害发生意外,则属于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演员、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通常具有经纪公司,并签订经纪合同,但是“经纪关系”并非法律上的术语。经纪公司只是为主创人员接洽参与拍摄的机会,并不负责具体影视项目的拍摄。所以主创人员如在拍摄过程中受伤,很难直接追究经纪公司的责任。实践中也鲜见主创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而向经纪公司追偿的案例。这即是说,虽然有的演员经常称所属经纪公司的负责人为“老板”,但实际上这只是个尊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老板”。如果演员因经纪公司安排的拍摄工作受伤,则可以要求经纪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此时,“老板”就是“真老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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