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考验期内被发现此前行贿官员千万元,商人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澎湃新闻2022-05-20 18:38:00

为中标食品产业园项目、解决资金问题等,商人高某先后十次向江苏淮安洪泽区委常委、食品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余某甲(另案处理)行贿计1098万元。

淮安市中院日前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因高某行贿案发时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审法院撤销前罪判决的缓刑部分,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高某上诉后,淮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是江苏某实业公司、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他为中标淮安食品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两次送给余某甲402万元,后在余某甲的帮助下中标,中标价2.3亿余元。2015年底至2016年9月,他为中标二期项目和感谢余某甲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以帮余购买南京某小区房屋的名义,分5次送给余649万元,后在余的帮助下中标产业园二期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高某还在余某甲的帮助下获得产业基金4.3亿元用于项目建设,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他为感谢余某甲对项目中标及协调资金使用等,三次送给余某甲47万元。2021年4月,高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洪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高某行贿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2020年11月,他曾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江西石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鉴于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此,洪泽区法院判决撤销江西石城县法院对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缓刑部分,判决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