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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财务总监“失联”最新进展!监管出手,福成股份收系列罚单
福成股份公告2022-05-18 02:10:00

中新经纬5月18日电 福成股份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实控人李福成、财务总监程静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上述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截图来源:福成股份公告

实控人和财务总监拟被认为不适当人选

具体来看,河北证监局表示,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对于此前“失联”、拒签2021年年报而后补签的财务总监程静,河北证监局表示,其作为福成股份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河北证监局指出,2022年4月28日,程静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

河北证监局称,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拟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上交所在有关年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表示,“2022年4月28日盘后,福成股份提交的2021年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财务报告,未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亦未发表异议意见,年审会计师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规定,要求公司认真自查和核实有关情况,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对此,福成股份5月11日表示,财务总监程静留下一份声明后一度“失联”,4月29日披露定期报告之后,公司多方联系上财务总监程静,与其深入沟通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真实原因。程静同意补签对公司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书面确认意见。

福成股份及高管收警示函

除了上述二人的情况,河北证监局还表示,发现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

河北证监局指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反映出该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福成股份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违反《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福成股份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福成股份主营业务涉及牲畜养殖屠宰、食品加工,还因参与殡葬业务被称之为“殡葬第一股”。

财报显示,2021年,福成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2.69亿元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77%和24.49%。2022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11.17%;净利润5338.71万元,同比增长61.93%。(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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