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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法官告诉你背后的意义
川观新闻2022-05-01 22:07:00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2022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实施。按照《决定》,从5月1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就是说,从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城乡差异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其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20年1月1日起,就在成都、遂宁、宜宾、阿坝等地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2021年3月1日起,四川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5月1日开始实施的《决定》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到底有哪些改变?这些改变对于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什么?四川试点以后,发生了哪些改变?为此,5月1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刘文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牛玉洲一起来告诉你。

有哪些改变?

涉及6个条文,最显著的改变是统一了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在本次《决定》修改中,主要涉及6个条文。” 刘文告诉记者,本次修改将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6个条文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6个条文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最显著的改变就是统一了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牛玉洲说,特别是死亡赔偿金标准计算的修改,“这就意味着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彻底成为了历史。”

意味着什么?

如受害者是农村居民,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提高

“这些法律条文的修改,意味着如果人身损害的受害者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的提高。”刘文解释说,以成都地区为例,在2020年1月1日没有进行城乡赔偿标准统一试点之前,在死亡赔偿金或者同一伤残等级的赔偿下,城镇户口的受害者可能比农村户口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多出近2倍。“从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都将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就是说,受害者为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除此之外,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还会降低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牛玉洲解释,以前,当事人户口在农村,而本人又长期居住工作在城市的,如果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要举出很多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身份,时常引发诉讼。赔偿标准统一以后,这些都不用了。

“成都地区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两年多来,我最大的感受是此类案件上诉大幅度减少。” 牛玉洲说。

这样的改变,不仅仅发生在成都。在宜宾,随着城乡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后,大部分当事人更愿意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及时调解解决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显著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家再也不会在赔偿标准上产生分歧了。”刘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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