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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店主持刀反击砍伤酒后滋事者,二审改判正当防卫
华商报2022-03-26 10:14:00

2022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收到了来自上诉人崔某某及其父母送来的写有“力捍司法公正,勇判正当防卫”的锦旗。崔某某及其父母对承办法官李欣烨、审判长姚斌等法官的公正执法表示衷心感谢。

社会闲人酒后来店滋事
店主持菜刀反击

上诉人崔某某系山西省文水县人,大学毕业后携妻女父母在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某村开办了一家超市(其姑父在这里开了个菜店)。2018年6月30日上午,村民卢某因其父与崔某某姑父经营的菜店里的店员发生口角,遂对该菜店进行打砸。

崔某某欲息事宁人,找人从中调解未果。当日17时许,卢某伙同冯某、张某、冯某某等多名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人,酒后来到崔某某经营的超市滋事,用糖盒、木墩、砖块砸崔某某,崔某某持刀砍伤滋事人,造成二人轻伤。

二审参考了指导案例
经过审委会讨论

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某持刀砍伤对方,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宣判后,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崔某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诉人崔某某实施致二人轻伤行为的前提是遭到了卢某等人的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上诉人崔某某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崔某某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二人轻伤的后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宣告崔某某无罪。

据悉,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崔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被害方的行为是具有过错还是属于不法侵害的争论焦点,依据《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参考了指导案例,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发表意见的程序,最终作出崔某某无罪的判决。

店主:我对西安营商环境充满信心

崔某某说:“我作为在西安做生意的外地人,在遭到本地社会闲人的欺负后,为了保护我的家人、我的店,我别无选择,只能拿起刀进行防卫,却被判有罪,心里委屈。我十分感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我清白。尽管我做的是小本生意,但是我对西安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充满信心。法院不仅改判我无罪,还给了我以后继续在西安生活、经营下去的勇气。”

该案宣告无罪,不仅体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勇于担当的精神,更可贵的是营造了当地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体现了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旗帜鲜明保护了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纠正了“谁死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法治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原标题《多人酒后到门店滋事 店主持刀反击致二人轻伤 一审:防卫过当 二审: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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