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癫痫病患儿母亲收寄管制药被定罪不起诉续:申诉称无罪被驳回
澎湃新闻2022-03-23 17:03:00

2021年6月,河南一名罕见癫痫患儿母亲李芳(化名)因代收并转寄海外购买的列管药品氯巴占,被河南中牟县检察院认定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中牟县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中牟县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3月23日,李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曾于去年11月向中牟县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近日收到答复,中牟县检察院维持了此前的定罪不起诉决定。

李芳说,接下来,他们将向郑州市检察院申诉。“这样一个结果,对我心理打击挺大的,不太能面对我的孩子。”李芳说,她的孩子出生不久后就患上了罕见癫痫,他们一直四处奔波治疗,病友相互之间也会相互帮助。“怎么治癫痫的药,就成毒品了呢?”

李芳发来的《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2021年11月29日向中牟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21年12月9日决定进行复查,复查查明的事实与此前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处理决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的申诉理由,中牟县检察院复查后认为,申诉人明知涉案物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氯巴占、并实施了帮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接收入境转寄的走私行为。而氯巴占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申诉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该通知书显示,中牟县检察院综合申诉人犯罪动机,以及从犯、坦白、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牟县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中牟县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氯巴占对治疗罕见癫痫患儿有效,但在国内属于列入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未获批准上市,不少患儿家属选择从海外代购药物,李芳也是其中之一。李芳的孩子出生不久后便发病,三个月左右时变得非常严重,试用很多药物都无法控制,最后她选择了从国外购买氯巴占,并发现氯巴占可以有效控制病情。去年7月,李芳帮代购者“铁马冰河”(网名)接收并转寄了一个氯巴占的包裹,此后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后,李芳等四名癫痫患儿母亲因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被诉。2021年11月23日,李芳收到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其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其他三人也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代购者“铁马冰河”成为该案唯一被继续起诉的被告人。2022年3月18日,该案开庭,庭审历经4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2021年12月27日,就癫痫儿童用药氯巴占问题,国家卫健委有关部门回复澎湃新闻表示,近期,已关注到媒体相关报道,目前正在组织对患病群体进行摸底,了解药品用量需求,并协调相关机构和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集中申请和进口,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回复表示,氯巴占是苯二氮卓类药品,在一些国家主要用于难治性癫痫的添加治疗(在主要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增加氯巴占可提高治疗效果,但不作为替代药物单独使用),并非唯一的特效药,适应证包括婴儿严重肌阵挛性癫痫(Dravet综合征,DS)等。目前,此类药品尚未在国内批准上市,国内有与氯巴占同类的苯二氮卓类药品,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李芳说,目前在病友间氯巴占仍然有短缺,基本都是互相“匀下药”,也有病友选择从海外的药房直接邮递,但有被扣的风险。她手头的药大概能维持到6月,之后还得想办法买药。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