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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安全帽受伤谁来担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3-21 12:06:00

金师傅今年60多岁,平时在家务农,偶尔也打零工。一天,吴老板承包了一个项目,需要安装广告牌、拉横幅等,于是打电话给金师傅,让他来做工。由于之前经常帮吴老板安装广告牌,从来没有戴过安全帽,所以这次也没有戴安全帽。但是意外却发生了,金师傅爬上两三米梯子准备安装广告牌时,一不小心从梯子上跌落,头朝地,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二十多万元。

金师傅认为自己受吴老板雇佣,在向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吴老板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吴老板一直敷衍、推卸责任,不愿意赔偿。金师傅遂诉至法院,要求吴老板赔偿自己因提供劳务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金师傅因脑部受伤严重导致智力下降构成七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达60余万元。

吴老板辩称,第一,我与金师傅仅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金师傅自身行为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金师傅安全意识不强,不戴安全帽,其自身存在很大过错。综上,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东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首先,吴老板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金师傅是其叫过去帮忙安装广告牌的;其次,金师傅与吴老板关于报酬约定的数额,一般是每天200元,符合本地区提供劳务报酬惯例,而吴老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金师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综上,应当认定本案中金师傅系在向吴老板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之间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责任。吴老板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对金师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对金师傅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过错。金师傅登高作业,不戴安全帽,对自身安全不尽注意义务承担相应过错。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吴老板承担55%的责任,金师傅承担45%的责任。(案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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