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动三轮车撞死路人,车辆销售者因产品有缺陷被判担责10%
澎湃新闻2022-03-11 11:37:00

南通市如东县法院近日披露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超标电动三轮车的销售者承担死者10%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担责90%。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男子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上在路边行走的曹某,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

公安机关检验,涉案电动三轮车最大时速达50公里,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重量、最高时速等超过国家关于电动车的标准。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车被认定属于机动车。同时,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10日从如东法院获悉,曹某的亲属称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将陆某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涉事电动三轮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为合格产品,可以认定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本起事故陆某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认定,亲属因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陆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经营部承担10%,判决陆某赔偿37万余元,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万余元。

2021年3月一审宣判后,案涉电动车经营部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是否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涉经营部将相关电动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原告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王奕澄 通讯员 如法轩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