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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被降职为前台,侮辱性调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东方网2022-02-23 12:57:37

近日,一例涉及“侮辱性调岗”的劳动案件引发众多关注。

根据报道,陈某入职公司后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的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某称,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陈某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要求支付赔偿金。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法院一审认定:虽然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判决该公司给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后涉事公司上诉,但被法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劳动者仲裁请求主张的是赔偿金,为何裁判机关支持的是经济补偿?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迎春表示,为避免讼累,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可直接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可在劳动者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劳动者因公司恶意调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裁判机关为何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虽然是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裁判机关认为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裁判机关将其理解为这是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行为,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综合自南方工报、潇湘晨报等)

作者:王旭
选稿: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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