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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员工因疫情隔离期间违规解约并抵扣年假,被判赔
钱江晚报2022-02-22 13:26:00

由于在员工因疫情隔离期间违规解除其劳动合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日前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支付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9万余元。       

胡某原为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驻青岛的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三年合同期满后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和解约通知;同年5月,公司关停其工作相关账户,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公司解约时我在家隔离,他们既没向工会说明情况,也没有合理解释。”胡某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胡某的部分请求。胡某又向杭州萧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12.6万元。

“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30天通知,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则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公司因疫情影响复工推迟,推迟复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被告公司上诉后,杭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期间,以经营不佳为由采取经济性裁员,在裁员程序、时间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形。

程序上,裁员前未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时间上,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因此,被告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关于差旅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差旅费3000元属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并非报销款,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应计入工资总额。被告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通知劳动者,故疫情期间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应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提醒:经济性裁员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困难企业通过裁员的方式自救的规定,但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确定裁员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方面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原题:隔离期间遭裁员,还被抵扣了年休假?杭州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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