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只因离职报告多写了这3个字,男子赔了公司2.9万元!这些“坑”千万小心→
上海黄浦2022-01-26 17:06:26

对职场人来说,跳槽时提交离职报告是常见操作。很多人会用网上下载的“模板”,但看似“差不多”的离职文书,在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

大连一男子就因离职报告上多写了3个字,被判决赔偿公司2.9万元。昨天,这一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在大连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小伙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公司认为,尚未批准彭晨宇离职,因此状告他旷工,并要求其赔偿因旷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辞职就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无独有偶,2020年7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一家高新企业的员工王庆珂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且拖欠两个月工资6400元,向企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然而,由于王庆珂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其中并未提及因企业未缴社保提出辞职的事由。最终,在法庭调解下,王庆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6400元。

离职文书无统一模板

劳动者应学会“堵漏避坑”

辞职报告、辞职申请书、离职通知书、离职协议经检索发现,网上关于离职文书的模板,名称五花八门,内容要素也不尽相同。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照强介绍说,劳动者自身提出离职一般分为3种情况:

一种是主动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另一种是协商一致离职;

还有一种是因企业违法被迫离职。

“不同公司对离职文书的要求不尽相同,并没有统一模板之说,网上的离职文书模板缺乏权威性和针对性。”他解释说,

通常劳动者主动离职,应提交《辞职(离职)通知书》,原因勾选“个人原因”,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离职,应提交《离职(辞职)协议书》,文中应写明离职时间,补偿形式及金额;

被迫离职应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写明被迫离职原因及索要补偿金额,比如未及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离职还可能会遭遇企业“挖坑”,一定要注意!

企业以“统一模板”为名

埋“坑”“套路”劳动者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介绍说,在她接手的劳动纠纷案件中,除了员工自己套用辞职模板“吃哑巴亏”的情况,用人单位以“统一模板”之名“忽悠”劳动者的情况也不鲜见。

如一企业的《离职申请书》上写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劳动者自愿签字后,就无法再申请其他权益。

另有,用人单位的《离职申请单》上让劳动者在离职原因选项中,勾选“个人原因”,劳动者自愿签字后,便被认定为主动辞职。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法官只能根据证据判决,“白纸黑字的文书最有说服力,员工要对自己签过字的文书负责。”

孟宇平律师建议,劳动者辞职时应认真对待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

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劳动者在提交该类请示型文书后,应注意收集用人单位对于上述请示事项的明确表态及合法的书面回执。

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条款,可以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复印留下证据。

无法鉴别离职文书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签字,可向工会、人社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

选稿:蒋昕婕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