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小学教师被判强奸喊冤56年 再向江西高院提起申诉
中国新闻网2022-01-19 11:38:00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19日电(彭宁铃)18日,中新网从汪康夫的代理律师张晓丽处获悉,当日下午,她已与汪康夫的小女儿汪珍珍前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汪康夫被判强奸案再度提起申诉。“申诉材料已顺利提交,法院称会进一步审查。”

1966年,江西省莲花县24岁的小学教师汪康夫被指控强奸、猥亵女学生共12名,一审被莲花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书称,汪康夫以“推拿术治病”“教游泳”等为由,乘机强奸猥亵女学生。

“我没有强奸女同学。”汪康夫称,并无证据证明他强奸猥亵,审讯时,他多次被告知会重证据、轻口供,让他承认什么就都承认。“结果交代一个又一个,几乎把全班女生都交代了,直到起诉时才发现是骗人的。”

一审判决后,汪康夫不服上诉,之后吉安地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1975年,汪康夫提前一年结束服刑。1978年,他开始向莲花县法院申诉。

1979年,汪康夫联系到当年的数名涉案女学生,女学生告诉汪康夫,当年在另外两名教师引导下写下检举材料,并不知汪康夫因此被判刑入狱,得知此事后,多名涉事女学生表示愿意出面作证。

1980年,莲花县法院经复查后驳回申诉。汪康夫不服,继续申诉。

1986年,吉安地区中院与吉安检察院就此申诉组织联合调查组。汪康夫本人表示,辗转看到的调查报告结论显示,“本案认定无证,否定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次年,吉安地区中院出具的《关于答复莲花县汪康夫申诉的通知》并未采纳这一结论: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经反复查证核实,现有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你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此后数年,汪康夫不断向江西各级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申诉。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9年,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而是划归萍乡市,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本案转给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年,萍乡中院以和1987年吉安地区中院相同的理由驳回申诉。2004年,萍乡中院称其不是终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再将案件转回吉安中院,吉安中院则告知汪康夫需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并未回复。

2016年,经多家媒体报道,汪康夫申诉一事进入大众视线。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7月底,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无法调阅原案案卷材料”为由中止审查。2021年4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处理适当”,驳回申诉。

汪珍珍透露,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后,5月开始,父亲汪康夫频向最高检寄申诉材料。经补交申诉材料后,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于2021年9月26日向其发送短信:符合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申诉。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此后,最高检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与2022年1月5日两次回复“正在办理,耐心等待”的消息。

“我爸的身体已经不行了。”汪珍珍称,2021年12月20日至今,汪康夫已两次住院,均出现呼吸困难,今年1月3日住院后,医生已对其下达病危通知书。

18日,汪珍珍从外地赶回江西,当日下午与两位代理律师同往江西省高院,就父亲的案子再次提起申诉。汪珍珍说,江西省高院工作人员收下了审查材料,并表示会进一步审查。对父亲汪康夫希望立案再审的诉求,汪珍珍说,她“感觉希望更大了”。

张晓丽表示,“该案难点在于年代确实比较久远,其次申诉案件本就较难纠正,因此时间可能没有那么快。”同时她也称,自己和汪康夫对江西省高院都有很大期待。

据悉,该案另一位代理律师王飞曾是江西张玉环案再审辩护律师。有媒体报道,王飞再次赶赴江西,是“希望帮助汪康夫翻案”。(完)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