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被人在微信辱骂,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东方网2022-01-19 11:41:00

金女士被人在微信里辱骂,金女士认为对方的行为非常恶劣,报警后警察告知,这不属于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可能属于名誉权侵权纠纷,建议金女士走民事途径维权。金女士想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12348平台律师表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金女士被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辱骂,符合一定条件时,构成名誉权侵权。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那么,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其焦点就在于,他人在微信中对金女士的辱骂行为,是否侵犯了金女士的名誉权。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客观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了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公然传播;第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仅辱骂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然传播,只有行为人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本案中,根据金女士的描述,行为人在微信中对金女士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谩骂的行为,但行为人并未将该辱骂截图向其他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或者网页公布的形式公开,不属于公然传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金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行为人已经将该辱骂截图或者辱骂内容传播于社会,也即行为人未实施公然传播行为,一般不构成对金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条强调的是“自然人”人格权利受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法公益的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等人格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根据金女士的简单描述,目前确定行为人应当对金女士尚未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如果后期行为人侵权行为升级,实际上造成了金女士名誉权侵权的,金女士可以在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如果金女士后期需要去法院诉讼维权,需要做好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需要完整保存行为人对其辱骂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在发现行为人公然辱骂、诽谤金女士时,做好相应的取证,例如行为人在其他微信群里公然辱骂的聊天记录、在小区公然辱骂、诽谤的证人证言等。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虽然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尚不构成对金女士的名誉权侵权,但是纠纷可能升级,在发生纠纷时金女士应当通过报警、要求居委、当地司法所介入调解等手段,尽可能完整的保存证据,以便将来诉讼之需。

(来源:12348上海法网)

作者:包永婷
选稿:沈昊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