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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后,还会被追刑责吗?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2022-01-14 09:52:05

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

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刘暖曦(原名:刘鑫)被判赔

江秋莲69.6万元。

1894天的煎熬,长达5年的奔波,这个结果是对受害方的告慰帮扶,也是对社会舆论的有力匡正。案件暂告一段落,但事儿还没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江秋莲提及,杀害江歌的陈世峰在日本被判有期徒刑20年,若陈世峰从日本出狱回到中国,自己会继续起诉他。

江歌母亲的心愿能否达成?

陈世峰会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

这些焦点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Q1

2017年12月20日,被告陈世峰因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待陈世峰出狱回国是否可以继续对其追责?

我国现行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消极承认,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据此,根据网上公开信息介绍,陈世峰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不属于刑法第七条“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其继续追责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对其判处何种刑罚处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判定。

Q2

20年的时间,等2037年陈世峰回国是否还在追诉时效内?

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期限的延长、中断有严格且明确的规定,在国外接受审判服刑并不是追诉期限延长、中断的理由,对陈世峰在中国追诉仍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现在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如果其不减刑,又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延长、中断的情形,20年以后回国,对其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核准。但如果其减刑或者假释提前回国,则可以直接追诉。

Q3

对于凶手陈世峰,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否也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陈世峰的行为如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陈世峰回国后我国司法机关决定对其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江歌母亲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Q4

如果陈世峰在日本刑满不回国怎么办?

按照日本的移民法,凡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取消在日签证。陈世峰判决生效后在日本服刑,刑满释放后,将会由监狱移送移民局的拘留所,办理强制遣送回国的手续,遣返回国,被遣返回国后5年不得入境日本。

选稿:孙衍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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