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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 生命安全维护权 "
东方网2022-01-10 17:37:52

今天(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某曦(原名刘鑫,现改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赔偿近70万元。江歌遇害1894天后,这一深受舆论关注的案件终于迎来了一个结局,走出法院的江秋莲说:“我尊重法院判决,我要去告诉江歌这个结果,妈妈做到了。”

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某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事情发生后,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某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某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审判长嵇焕飞表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社交平台上,该案的审判结果也引起了许多讨论。许多认证为律师的网友表示判决书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法院认定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刘某曦在江歌死亡事件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具有重要价值;其次,法院判决刘某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属于比较高的赔偿金额。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志华表示,江秋莲在此次诉讼中主张的生命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表现就是 " 生命安全维护权 ",它指的是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同时,当生命遭受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不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以保护的请求,而且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措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刘某曦)有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积极地去救助受害者,而不使受害者的情形变得更糟。如果是情况发生更糟的话,那么可以认定她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可以构成一种过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表示,这个判决运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树立人和人交往的一个标准。如果甲帮助了乙,那么乙反过来应该对甲也有一些帮扶义务。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我们一直都认可了这一点,但是这个案件中间,通过一种比较直观的方式来得以显现。我觉得这样的一个判决对保护义务认定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专家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合自: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现代快报等)

作者: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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