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拆迁十年,我的产权证还能办吗
北京时间2021-12-29 13:35:57

在我国实行的是房产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在拿到房产证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走进演播室的是崔女士,丈夫去世前家中拆迁,获得一处房产,谁知房本还没办下来,丈夫就先去世了。如今,对于居住十年之久的房产,崔女士却始终无权进行处置,面对迟迟未能办理的房产证,崔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BRTV科教频道首播的《律师帮帮忙》节目中,王兴华律师将为崔女士理清房产的法律关系,帮她解开心中的疑惑,尽快完成自己的心愿。

案例回顾

两年前,崔女士的丈夫去世,在去世前给崔女士留下遗嘱,表示将一套拆迁获得的房产留给崔女士继承。然而这处房产,在丈夫办理完拆迁安置等相关手续后,却迟迟没能拿到房产证。

这套购买了十年的房子处于6楼,随着年纪的增长,和身体的每况愈下,如今对于四级残疾的崔女士来说,每天几次的上、下楼,已经让她感到非常不方便。

出于对自己出行的考虑,崔女士希望能尽快换房,但是就在办理此事的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原来,开发商由于涉入了经济案件,所以办理房产证的事被一再搁置、没有办理。

目前,开发商没有继续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中的约定内容,由于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崔女士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不知如何处理此事的崔女士,下一步该怎么操作呢?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给出哪些专业的意见。

律师支招

王兴华律师表示,当年的拆迁项目属于绿化隔离带拆迁,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导致后续的房产证办理受阻。

王兴华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如果出现问题,比如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或者是划拨土地,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规划使用证》、《建设工程使用证》以及相应的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出现了问题,如果属于这样的情况,虽然短期内无法办理房产证,但是后续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手续取得房产证。

在崔女士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第四条写明,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兴华律师表示,这点非常重要。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些房子叫农民安置房,这样的房产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正因如此,拆迁办在安置房购房协议中表示,后续房产的事宜已经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证明在当时,如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因为崔女士后续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笔购房款的去向则尤为重要。如果这笔全款是被贪污或挪用了,开发商只是欠交税款,那么问题还是比较好解决的。如果开发商连土地出让金都没有交,那么处理起来会相对麻烦一些。王兴华律师表示,在2010年的时候,北京市建委出台了一个《关于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在意见中表示,部分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经营的,导致业主无法获得房产证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办理纳税,获得房产证。

如果要启动这个特殊的程序,作为当事人崔女士,依然需要有法院的判决,就是首先要明确权利归属,之后再启动办证程序。目前,崔女士手上已经拿到的法律文书,是从物权的角度上已经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这个崔女士对房屋的基本权利是可以保障的。但是如果要想办理房产登记,依然还要走一个法律程序,就是崔女士要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为自己的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拿到判决之后,在执行的过程中,才能明确的获知开发商是哪里出了问题,崔女士才能根据这些问题解决目前的困惑。

王兴华律师建议,与崔女士有同样遭遇的业主,应尽快提起相关诉讼,解决困扰多年的房产证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