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男子在派出所用假身份证办理真身份证,结果被当场行拘
周到2021-12-23 23:07:05
男子为图方便办了假身份证以备用,谁知当真证丢失后,竟带着假证去派出所补办,妄想“以假乱真”,被民警当场识破。近日,闵行华漕地区一男子因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而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12月13日上午,施某来到闵行区华漕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派出所综合窗口办理业务,华漕派出所接待民警汪丽菁得知施某是异地补办身份证,根据办理流程规定需要施某提供户口本、居住证等相关材料证明。

但施某没有带户口本,民警进一步询问补办原因时,施某从口袋里掏出一张其本人姓名的二代身份证,说这张身份证的芯片坏了,所以要补办一张新的。细心的民警接过身份证仔细辨别,发现该身份证是一张伪造的身份证。

面对民警质询,施某后悔不已,交代了其购买假身份证的违法事实。原来,施某为图方便,觉得身边只带一张身份证不“踏实”,得多备一张,就在多年前通过路边办假证的小广告购买了一张伪造的与其名字身份信息相同的假身份证。施某觉得依肉眼判断外观与真证并无差别,就一直带在身边。直到前段时间真证遗失了,他想着要补办一张。

当天,施某虽然在拿出假身份证的时候犹豫了一下,但因假身份证上照片和地址均为本人,觉得不会被看出来,没想到被民警当场揭穿。其实,施某眼里难以辨别的假证,在经验丰富的窗口民警眼里却是“一眼假”。

最终,施某被闵行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假身份证被依法予以收缴。

民警提示,使用假身份证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陈泉 王夏荣

作者:​陈泉 王夏荣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