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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辆车连环追尾,谁来为受伤车主买单?
周到2021-12-23 11:04:18
追尾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当货车、罐车这样的大型机动车,难以控制刹车时特别容易发生追尾,当多车连环追尾时,作为无责任的车主和受伤的车主往往不知如何索赔。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一起关于多车追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受伤车主将四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2020年1月1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A,行驶至沪常高速公路北侧某处,追尾撞击了前方由苏某驾驶的B小型轿车、何某驾驶的C重型仓栅式货车、张某驾驶的D重型厢式货车和赵某驾驶的E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原告苏某受伤及五车连环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A车驾驶员刘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各方无责。

原告苏某认为多车追尾,A、C、D、E四车均进行了投保,各方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故将刘某及各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均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苏某认为五车追尾,五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无责,故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其余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的部分由被告A车驾驶员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A车辆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他车辆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配图

C车辆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属于无责方,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D、E车辆保险公司辩称:因承保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未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根据责任认定,承保车辆的驾驶员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未直接碰撞的两车不用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办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B车辆与A、C车辆发生直接碰撞,B车辆未与D、E车辆发生直接碰撞。

A、B、C车辆的直接碰撞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各车辆的投保情况,A、C保险公司应首先分别在交强险有责及无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A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赔付,仍有不足,由被告刘某承担。

因D、E车辆未与原告B车辆发生直接碰撞,故原告要求D、E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确认。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204,409.90元;判令被告C车辆保险公司在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12,10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法官说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法官提醒,行车时应当保持合理车距;不要随便变道;调整行车视线;拒绝酒驾、疲劳驾驶、超速等行为。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陈小芬

作者:姚沁艺 陈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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