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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执行有异议,该怎么办?宝山法官告诉你→
上海宝山2021-12-22 13:31:44

出于执行程序的复杂性,法律设立了执行行为异议这一执行救济制度,保护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01、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旨在变更或撤销违法执行行为,纠正执行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02、谁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法院的执行行为妨碍其权利行使的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例如法院拍卖过程中,认为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竞买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03、如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载明具体异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载明执行行为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相关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1

赵某诉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汪某支付赵某所欠货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汪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汪某相应价值的财产,最终通过划拨存款及拍卖房产的方式执行了汪某60万元,并出具执行完毕裁定书。赵某认为,法院仅执行了原审判决中汪某的60万元本金部分,未执行利息部分。在此情形下,汪某该怎么办?

根据原审判决的内容,法院未对汪某的财产执行到位便出具了执行完毕的裁定书,损害了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权益。赵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撤销执行完毕裁定书,并就60万本金的利息部分对汪某的剩余财产继续执行。

(一)

案外人异议

执行的及时性与快速性决定了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认定往往主要依外观证据判断,理论上可能将事实上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因此法律为案外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01、什么是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的异议。提出主体为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即实体权利因执行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其向法院主张实际享有对执行标的权利,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属于实体上的权利救济。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统称为执行异议。

02、如何提出案外人异议?

同执行行为异议一样,案外人对异议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即主要依照登记记载的内容来判断异议人是否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法院认为异议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

执行异议之诉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因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区别?

1.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旨在通过改变或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书判决房屋归原告甲所有,案外人乙主张其才是房屋所有人的,应向法院申请再审。

2.若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涉及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身的对错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出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后,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不同于上述两类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争讼程序,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有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即查明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是否系案外人以及应否执行的问题。

依据起诉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案外人针对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此外,这两种执行异议之诉均应向执行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05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

第306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

案例2

孙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查封了李某和案外人沈某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

沈某认为,李某与沈某于5年前已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该房产归案外人沈某所有。

对此,案外人沈某有权以执行标的房屋为异议对象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法院应在15天内对沈某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若法院裁定驳回沈某的异议请求,沈某可以进一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其自身作为原告,以申请执行人孙某为被告,若被执行人李某反对沈某的异议申请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若法院支持沈某的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可对此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其自身为原告,以案外人沈某为被告,若被执行人李某反对孙某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则可以列为第三人。

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基本的执行救济途径,能够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救济制度的重要一环。

(来源:上海宝山)

选稿:潘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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