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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退出“三有”名录不是一道“滥捕滥杀令”
北京青年报2021-12-13 00:14:00

野猪退出“三有”名录不是一道“滥捕滥杀令”

李英锋

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发现,曾于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野猪有可能退出“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的消息,给很多人带来了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相关报道见A5版)

多年来,随着退耕还林、天然林防护等项目的实施,野猪的生存范围越来越广,生存环境越来越好,由于天敌的缺失以及“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禁止狩猎制度的保护,野猪的种群数量不断增加。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野猪总数约为100万头。野猪数量激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生态平衡,并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与人争地的情形,野猪不仅糟蹋农作物,还威胁民众的生命健康。今年以来,安徽桐城市已经接到野猪侵害村民财物的报告将近40起。然而,由于有“三有”野生动物的“护身符”以及相关保护规定,人们对野猪往往是敢怒不敢打。

野猪退出“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的确少了一层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滥捕滥杀野猪。如果人们回到过去滥捕滥杀的老路,那么就可能再次令野猪的生存陷入困境,再次打破生态平衡。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律,也不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求。

另外,野猪性情狡猾,凶猛无比,捕杀野猪具有很强的危险性,如果放任民众捕杀野猪,可能给民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也可能误杀其它野生动物。滥捕滥杀往往与市场交易形成产业链,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猪会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有一条保护底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据此,猎捕可以猎捕的野生动物必须获得许可,且不能使用禁猎方式。显然,猎捕野猪也应守住这条法律底线。

在野猪退出“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后,可以强化对野猪的猎捕工作,但不可一刀切,各地要对本地的野猪数量和扰民伤民情况进行动态调查、评估,制定符合实际的猎捕方案,该多猎捕的多猎捕,该少猎捕的少猎捕,该不猎捕的不猎捕,该喊停时就喊停,防止捕杀过度。当然,有必要适度降低野猪猎捕许可门槛,赋予更多组织或个人猎捕权,并通过培训和监督确保猎捕的安全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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