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娱论|面对李云迪,别忘了他们有沉默的权利
凤凰网娱乐2021-10-23 10:00:16

娱论|面对李云迪,别忘了他们有沉默的权利

文/凤凰网特约评论员 韩浩月

10月21日,李云迪涉嫌嫖娼被北京朝阳警方行拘后,舆论一片哗然,作为公众人物,李云迪所犯的错,没有太多可为之辩解的余地,在现有法律的约束以及人们对名人明星的要求之下,李云迪也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在这场全民关注的事件当中,还是有一些让人感觉到不对劲的地方,这值得进行冷静的思考。

第一个不对劲的地方,是有媒体记者持续拨打李云迪父亲的电话与微信音频。同时不断接到电话的,还有李云迪的恩师但昭义。李云迪父亲的电话打通了,但没被接听,但昭义的电话接通了,在听到相关信息后,挂断了电话,但架不住电话持续打来,但昭义终于表了态。

李云迪与父母

李云迪与父母

李云迪父亲没有接电话是对的,作为父亲,对于发生在儿子身上这么大的事情,他确实没有合适的话可以说。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不便对儿子犯的错误进行鞭挞,从历史文化、从家庭亲情等多方面,都是合理的。如果对孔子的这句话有点印象,这个电话就不该打给李云迪的父亲。

但昭义第一次挂断电话,被形容为成“大为震怒”,他有可能是为了弟子的行为生气,也有可能是半夜被电话骚扰而发脾气,这需要向读者申明,不能用含糊的笔法,将但昭义的怒气,自以为是地归于前者。真正懂得尊重的人应该知道,第一次电话被挂断,就是被采访对象已经鲜明地表达出不愿意接受采访的意愿,而持续的打电话,不仅构成了骚扰,而且有强迫表态的嫌疑,作为德高望重的教育家,除了“很意外,很痛心”这样的说法,他还能说什么?

李云迪的父亲和恩师,他们都有一项权利被忽略了,甚至是被践踏了,即是沉默的权利。沉默权虽然在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不同的定义,但普遍公认沉默权是人权的一种。在法庭上,犯罪的人尚且有沉默的权利,那么作为普通人,更应该堂堂正正地拥有并捍卫这一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借“公众知情权”的理由,来对处在悲痛与绝望情绪中的人进行逼迫,从他们口中套出话语,来满足传播的需求。

第二个不对劲的地方,是“王力宏工作室”转发了警方的一条微博,转发语写道:“花式反诈,警察叔叔不但有火眼金睛,唱歌还好听”。这一微博貌似与李云迪事件无关系,但因为转发时间在李云迪事发之后,给人留下了很大的猜测空间。李云迪与王力宏曾是热传的CP组合,甚至传出过“同性恋”嫌疑,在当时,虽然两人都进行过否认,但架不住网络上的恶搞与消费。

“王力宏工作室”在李云迪事件曝光后转发微博

“王力宏工作室”在李云迪事件曝光后转发微博

现在“王力宏工作室”转发的微博,貌似有为自己正名的因素,但因为用了“反诈”与“火眼金睛”的词汇,也有了“落井下石”的嫌疑。作为曾经的搭档与好朋友,“王力宏工作室”在这个敏感时刻,用这样的语气转发微博,显然是不妥当的。

其实王力宏方面,也有保持沉默的必要性。虽然有人会关注王力宏方面会不会对此发表看法,但这不意味着,王力宏方面一定要对此发表看法。尤其是在并没有强烈的声音要求王力宏方面必须表态的前提下,通过转发微博“婉转”、“含蓄”地表态,虽然达到了“划清界限”的目的,但总给人一种不够磊落的印象。这样的表态,是不能够给王力宏的个人形象加分的。

2012年,李云迪与王力宏同台登上春晚

2012年,李云迪与王力宏同台登上春晚

在不少网友对李云迪表示批评的同时,也有网友保持了沉默。同样,不对李云迪事件发表看法,也是网友的沉默权。有评论认为,“不转发李云迪段子,是文明人最基本的体面”,这也是从一个角度,探讨了一个人即便犯错之后,也应拥有的权利保障,值得欣慰地是,这样的观点,得到了很多网友的赞同。

李云迪事件的热点终究会过去,但这一事件在进展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些让人不安的现象,应当被警惕。个体的错误,应该由个体来承担,不应将其扩大化,伤害到他的亲人师友,这一理性与常识,要被捍卫。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