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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且慢说“碰瓷”
东方网2021-10-11 14:06:58

国庆假期,一部《长津湖》成为热点。上映以来,《长津湖》已打破中国影史国庆档影片累计票房纪录等24项影史纪录。然而,电影上映没几天,媒体便报道称“长津湖”商标已被注册,《长津湖》电影侵犯商标权。(10月10日《中国市场监管报》)

事实上,早在《长津湖》电影上映前,“长津湖商标被多方抢注”便成为微博话题。如今,随着该片持续火爆,侵犯商标权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对此,许多网友不屑一顾,“影红是非多”、“明显是碰瓷”等评论比比皆是。

不过,《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并不能拿“碰瓷”一笑置之。据介绍,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今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来看,电影《长津湖》的确涉嫌商标侵权。

在这方面,电影《轩辕剑传奇》就是前车之鉴。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品方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其“轩辕剑”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一审和上诉后,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尽管加点水传媒公司表示,出于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支持,愿意为红色题材让步,不予追究电影《长津湖》片名侵权的部分行为,但这起风波还是为影视产业的商标保护提了个醒。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系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同时具有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对于影视制作方来说,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确定电影名称前,应通过商标检索、作品检索等手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商标进行注册,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近年来很多出品方在电影上映前就开始布局知识产权。《少年的你》《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等电影,在上映前早早就已被注册成为了商标。相比之下,电影《长津湖》的出品方博纳影业慢了不止一拍。该片于2019年10月25日立项,后因为疫情原因搁置,直到2020年10月25日正式开机。期间有充足时间申请商标注册,但出品方似乎缺乏应有的商标保护意识。直到在电影上映的前几天,才在第16类、第28类和第41类上申请注册了“长津湖”3件商标,目前仍在等待受理中。令博纳影业没有想到的是,在电影开机4天后,就有其他公司申请“长津湖”商标注册,抢得在先权利。

如此一来,不仅自己投入大量心血制作的电影《长津湖》涉嫌侵权,而且由于在相关类别上已有相同商标,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也存在被驳回可能。这对于电影《长津湖》出品方可谓一大遗憾,其他影视出品企业也应从中引以为鉴。

作者:张涛
选稿: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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