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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例】离婚后,小孩子抚养权归谁——判决标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广东日晖(上海)律师事务所2021-08-02 15:38:29

——【 案情简介 】——

案件当事人汪女士与丈夫阿龙于2016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二年,儿子小成出生了。原先和睦的家庭因为养育孩子的辛苦和生活的艰辛开始产生矛盾,不仅如此,阿龙与汪女士的矛盾日益尖锐,阿龙多次动手殴打了汪女士。汪女士受伤后及时报警称遭到了丈夫的殴打,阿龙经过教育承诺不不会再作出此类行为。2020年因双方感情破裂,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阿龙同意离婚,但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考虑到阿龙在上海有固定住房且小成从小在此居住生活,结合双方现有条件,最终判决离婚,儿子小成随父亲生活。一审判决后,汪女士不服该结果并提出上诉。

——【 判决结果 】——

中院认为,汪女士有固定收入,能够支持其租住房屋为儿子提供稳定住所,而男方阿龙多次实施家暴,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行为偏激,不具备成熟心智。且儿子小成从小跟随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双方分居后一直由汪女士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最终改判小成跟随母亲汪女士共同生活。

——【 律师说法 】——

实践中,由于父母抚养条件存在差异、各个家庭背景情况迥异、不同年龄性别的未成年人需求不同等因素,法官在判决过程通常会根据父母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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