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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小时点赞2000次”被大众点评封号用户起诉平台终胜诉
城市导报2021-05-06 09:08:56

       本报讯 (记者 刘理 程琦) 一天最高点2.5万个赞、连续10个小时每小时点赞超2000次……因被判定点赞数据异常,大众点评对一会员进行了“三级处罚”。该会员不服,遂起诉大众点评,要求撤销处罚。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大众点评撤销“三级处罚”记录。本案主审法官兼审判长叶佳表示,毕某的行为“值得商榷”,不被鼓励和效仿,但因平台规则并未对“点赞”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因此,平台应恢复账号,并撤销限制发言等措施。

       对此,大众点评方面负责人表示,将升级完善平台规则,进一步对平台“异常点赞”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治理,未来平台将继续坚决打击刷赞、刷好评等影响正常用户体验的行为。

案情回顾

       2015年,毕先生用手机号注册为大众点评用户。毕先生自称因为疾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时间活跃在大众点评平台。随着时间的推移,毕先生成为大众点评等级Lv8的顶级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大众点评平台监测到毕先生账户每日点赞量在11000-25000,其中连续多个小时每小时点赞量在1000-2000个。又过了半个多月,平台又监测到毕先生账户点赞量出现相似情况,其中连续1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点赞1600-4000个,一个赞用时不到一秒钟。大众点评结合系统监测数据与人工经验判断,认为毕先生现在账户的点赞数据是异常的,非其本人所为。

       于是,大众点评根据《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发出了预处罚的通知。

       在毕先生申诉失败后,对其作出“三级处罚”决定。处罚措施有:预处罚期间点评不进精选、扣除违规点评贡献值、禁发点评等内容90天;倒扣除现有贡献值50%;撤销VIP;取消会员年会权益;禁止申请平台组织的霸王餐等免费活动90天;论坛公示。

  毕先生认为,大众点评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大众点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点赞行为不符合一般点赞行为的行为特点,也无法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所以毕先生的行为确属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大众点评平台依据公约对毕先生采取处罚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毕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关于能否认定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干预或制造虚假的点赞量等社交数据”的行为,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大众点评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正面证明毕先生存在非本人点赞的行为,比如点赞量来源于多个或可疑的设备终端、网络地址;而是通过数据的比对与说明进行的反向推定。其二,毕先生一审庭审中演示了其每分钟91个的高速点赞能力,而大众点评仅是简单否认毕先生长时间维系这种速率的可能性,并未就此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其三,从平台的点赞路径来看,大众点评未进行技术规制,用户可以在不浏览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快速点赞。另考虑到个体差异性,根据毕先生当庭演示的数据,亦难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点赞行为的情况下,难以作出非其本人所为的高度盖然性推定。大众点评就其主张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毕先生的行为不直接置于处罚依据所规定的范围。

       既然难以认定毕先生行为非本人所为,那么毕先生的点赞行为是否仍属大众点评可处罚的情形呢?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大众点评在规则中既未明确其平台内点赞的功能、价值,亦未列举哪些情形可为或不可为。实际生活中,用户也会因多种情形而点赞。大众点评现于诉讼中对点赞的功能、价值作限缩解释,超出一般预判,故缺乏依据。其次,大众点评认为即便是毕先生本人所为,其无差别的刷赞所产生的数据也是虚假的。而这一判断标准超出了大众点评处罚理由的一般文义理解。最后,管理有多种方式,处罚宜为最后手段。大众点评主张毕先生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异常点赞量对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实质影响或重大威胁,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采取“取消异常点赞数据”等管理措施外,仍须对其作出“三级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关于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是否侵犯了毕先生的权益,若侵犯又该如何担责?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作者:刘理 程琦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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