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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产权车位,为何当不了“业主”?
城市导报2021-04-29 09:40:47

      我的产权车位面积,可以记入投票权的专有部分面积吗?我没有地面房屋产权,但是有地下车位,可以享有业主投票权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或许可以为你答疑解惑。

案例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了一商务楼。其将房屋全部出售,但是却依然保留了约一半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该商务楼后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委会。业委会成立后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解聘了由开发商聘请的且属于开发商旗下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另行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商以业主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

       开发商认为在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方面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街道办事处对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严重侵害了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备案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在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具有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94号)第六条规定,业主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根据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确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是指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停车库……。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其作为涉案商务楼的建设单位,目前仅享有部分停车位产权,不具有作为业主应享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应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指可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原告作为部分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备案证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如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侵害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本报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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