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评论|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上游新闻2020-08-22 13:39:10

当夫妻双方认为婚姻无以为继,不得不以离婚散场,曲终人散时房产分割就成为一道躲不开的难题。在上游新闻曝光台频道日前刊发的报道《两套沙区房子分别登记在妻儿名下,离婚时丈夫能分得多少房产?》中,蒋女士的哥哥嫂嫂面临的房产问题就有些棘手。

据报道,蒋女士的哥哥嫂嫂在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第一套房产,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我认为,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套房产是他俩借钱买的,登记在儿子名下,虽然房产证只写了孩子名字,但是应当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买房时的真实意思是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房产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离婚时无权要求进行分割。如果真实意思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面临房产分割的情况多种多样,通常可以分为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三种情况分列讨论。

婚前买房。如果是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且已付完全部房款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一方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支付房款一方名下,贷款在婚后由二人共同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证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一方支付房款,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若无特殊情况,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按一般共有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不论是一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也不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如果真实意思不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找朋友借款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贷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父母出资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登记在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父母以自己名义买房给子女居住,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房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父母的,子女只有居住权,离婚时便不存在房产的分割问题。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霏霏/文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整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上游新闻报料热线、渠道:966966、上游新闻APP报料。新鲜事、感人事、不平事,欢迎告诉上游新闻。新闻线索一经采用,酌情奖励。   

报料有奖.jpg

曝光台二维码_20200601161001.png

长按识别二维码  阅读更多好新闻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举报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